自曝無證售房想收回再賣,打錯了算盤
來源:國際商業網 發布時間:2018-08-05 03:10 作者:國際商業網
自曝無證售房想收回再賣,打錯了算盤
來論
當初無證賣房的是你,現在想收回再賣的也是你,基本的誠信呢?
據中國之聲報道,西安部分市民2016年通過簽訂內部認購合同的方式購買了一樓盤所售房屋,并支付全款。兩年過去,開發商卻舉報自己無證售房,并以當時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客戶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蛻魧Υ藷o法接受,認為開發商此舉完全是由于近兩年房價水漲船高,試圖廢止此前合同,以高價重新銷售。目前,當地法院已受理涉及12套房屋的系列案件。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有瑕疵、合同訂立時欠缺相關要件的情況,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積極補救,促使交易完成和合同有效,而不是在合同能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開發商已于今年6月取得預售許可證)促使其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就明確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退一步說,即便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涉事開發商的投機取巧也難如愿。因為開發商負有辦理預售許可證和各方面手續并合法銷售的義務,在不具備銷售條件時就賣房,屬于過錯行為。想撤銷合同獲利,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過錯中獲益”的基本道理。
事實上,涉事開發商有過錯,非但不應因此獲利,還應為過錯買單,擔負起締約過失責任?!逗贤ā返谖迨藯l明確規定,對造成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那些購房人的損失就是確定合同無效時涉案房屋的現實價值與當時所付房款的差值。如果合同無效,開發商并不是簡單的返還購房款問題,還應賠償房屋價差。
利害判斷是進行很多活動的前提,也只有不讓人通過過錯獲利,才會使人基于利害得失后果而更加講誠信,才能培育出尊崇誠信的市場氛圍。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